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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走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来源:山东临沂律师服务网作者:赵玉峰律师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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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工伤第一件事情就是进行治疗,治疗终结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以及应该给付的赔偿金就要进行清算,这些都是有固定的程序以及步骤的。那么,怎么走工伤保险报销流程?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一)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