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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来源:山东临沂律师服务网作者:赵玉峰律师时间: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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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司法实践中,死亡案件的死亡赔偿金相关赔偿标准,是就赔偿权利人的相关地域和户籍标准进行赔偿、非就死者标准进行赔偿的原则。下文为您做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案例1:患者元某,女,61岁,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不治死亡。元某为内蒙古农村户口,元某夫妇育有一女,元某之夫和之女均为北京城镇户口。元某之夫、之女共2人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内蒙古某区法院,请求相关医疗损害赔偿。

  案例2:患者蔡某,女,23岁,在北京市某区医院诊疗时不治身亡。蔡某为江西农村户口,蔡某之夫为江西城镇户口,蔡某之女为江西农村户口。蔡某父母、蔡某之夫、之女共4人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请求相关医疗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若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两个案例的被告在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诊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问题来了:

  1、上述案件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死者的相关地域和户口类别标准,还是按照赔偿权利人(各个原告)的相关地域和户口类别标准,进行赔偿?

  2、是按照北京的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外地的标准赔偿?

  3、是按照 城市的标准,还是农村的标准赔偿?借用国际私法中“连接点”的概念,死亡赔偿金计算适用法律标准可归纳为3个关键“连接点”,分别为:

  (1)主体因素,即以谁为标准进行赔偿、谁是赔偿权利人?原告还是死者?

  (2)地域因素,即按照受诉地,还是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进行赔偿?

  (3)户籍因素,即按照城市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确立的裁判准则

  (一)主体因素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上述规定确立的裁判规则: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相关赔偿标准,是就赔偿权利人的相关地域和户籍标准进行赔偿、非就死者标准进行赔偿的原则。而死亡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是谁呢?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上述规定确立的裁判规则:死亡赔偿金等的赔偿权利人,是指死亡案件受害人的被抚养人及近亲属,结合案例,赔偿权利人即指案件中的原告。

  (二)地域因素和户籍因素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 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上述规定确立的裁判准则:

  1、地域标准:死亡赔偿金一般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赔偿权利人(案例中的原告)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赔偿。

  2、户籍标准:死亡赔偿金一般以赔偿权利人登记的户籍类别为标准,来确定到底是按照农村还是城镇户口标准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农村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赔偿。

  (三)平等赔偿原则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上述规定确立的裁判原则:确立同案平等赔偿的原则。即同一案件中不区分受诉法院和权利人地域、及户口类别,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实践中,一般实行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照赔偿中最高的标准来进行统一。

  三、本文案例中的相关赔偿标准探讨

  依据上文介绍的案情,及引述的相关规定、及其确立的相关裁判规则、原则,本文开头案例中的死亡赔偿金,可按照下列思路确定赔偿标准:

  1、主体因素:上述案例1、2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原告而非死者。所以,案件相关的赔偿标准,可依据案件中原告的地域和户籍因素为连接点,来确定赔偿额。

  2、地域因素和户籍因素:

  上述案件1中,案件受诉地为内蒙古,但各原告均为北京城镇户口,该案依法可以选择北京或内蒙古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显然北京的各项地域赔偿标准(各项统计数据)均高于内蒙古,原告可依法选择北京城镇标准;

  案例2中,案件受诉地虽在北京,但4个赔偿权利人、即4个原告中既有江西城镇户口,也有江西农村户口。如果本案仅有患者之夫一个原告(江西城镇户口),那 么若其选择北京城镇标准进行相关赔偿不存疑问。但是现在4个权利人户口类别各异,究竟适用哪个主体的户籍为“连接点”,来确定相关赔偿标准,似乎存在矛 盾。依据本文上述引用法规体现的裁判准则,本案可以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连接点:患者之夫,城镇户口)赔偿,同时也可以按照北京农村标准(连接点:患者父 母、患者之女,农村户口)赔偿。究竟适用上述哪一个标准进行赔偿,借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确立的“同案平等赔偿”的精神或原则,原告方似乎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最高的损害赔偿标准,即北京城镇户口标准。

  另外,中国户籍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户籍制度所设置的各种鸿沟越来越不成为障碍;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应考虑,在出现一个死亡后果、却同时对应多个赔偿权 利人的案件中,现行规定所确立的赔偿标准冲突和矛盾的问题。建议立法适时对此作出修改,确立更加明确、平等的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