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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

来源:山东临沂律师服务网作者:赵玉峰律师时间: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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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补充养老金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该保险对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那么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接下来由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带来的文章。

  一、补充养老保险购买条件

  办理企业补充养老金的企业必须是已经办理了社保并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此外,除了企业和职工,企业补充养老金还涉及到四个当事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二、补充养老保险购买程序

  1)企业按照规定准备报送材料;

  2)受托金融机构代企业将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备案号;

  3)企业将劳动部门审核通过的报送材料和补充养老金回执复印一份,盖上公司章之后连同原件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查验后给回原件;

  4)与有资格的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其他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5)企业将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将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6)将企业和员工的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账户管理机构建账;

  7)根据企业补充养老金实施方案向托管银行缴纳第一笔企业补充养老金费用;

  8)投资管理人开始投资运作,基金开始增值;托管人向退休的计划成员发放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三、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