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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样医疗交通律师-妇产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纠纷

来源:山东临沂律师服务网作者:赵玉峰律师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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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本身工作特点是十分繁忙的快节奏。病情变化快,床位周转快,意外情况多。要求妇产科的医生护士工作熟练,迅速而冷静地判断,果断而沉着地处理。妇产科的医疗工作总是在夜以继日高度紧张之中进行着。在紧张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判断上还是在治疗上,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差错事故。

1.确因病情危重或有其它合并症,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在手术中发生死亡或遗留其它并发症等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2.在助产中,观察产程认真、仔细,但由于产妇配合不好,或因难产,如巨大胎儿、臀位产等,发生会阴Ⅱ度撕裂伤需常规修补,或发生耻骨联合分离等,属医疗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其子宫原有病灶均可增加穿孔的机会,故按正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刮宫者,发生了宫穿孔属医疗并发症。

4.先天性畸型患者,解剖关系异常,手术中造成脏器损伤后,及时处理,无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并发症。

5.产妇病情已很危重,为抢救母婴生命,必须迅速结束分娩而施行剖腹产手术、臀位牵引手术、器械助娩等,发生新生儿产伤或新生儿死亡,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6.产妇极不合作,如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由于病人意识不清楚,兴动狂躁,行为不能控制,引起了子宫破裂或胎盘早期剥离,经抢救无效造成死亡者,属医疗意外。